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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 2011-04-05 访问次数: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引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澳门尼威斯人网站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澳门尼威斯人网站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实行澳门尼威斯人网站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学问、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敬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撑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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