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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一
点击数: 次 发表时间:2020-09-08 12:01:3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员工从业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清廉从业若干规定》《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下称“集团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企业及直属各级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已调离企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企业工作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在合法追诉期限内,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地方规章及企业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等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其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和单位。 第三条 员工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办法给予惩处。 第四条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惩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定性量纪应与个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惩处种类 第六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惩处的种类为: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批评、诫勉等。 (二)组织处理:停职、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 (三)党纪处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解雇党籍。(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五)经济处罚:扣减年度绩效薪酬。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规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需要给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规定实行。 第八条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九条 员工中的中国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实行。 第十条 对受到诫勉、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员工,惩处影响期从作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分别按以下规定实行: (一)诫勉:6个月。 (二)党纪处分:党内警告,12个月;党内严重警告,18个月;撤销党内职务,24个月;留党察看一年,36个月;留党察看两年,48个月。(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政务处分: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四)员工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将新处分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实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实行。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经济惩罚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扣减100-500元绩效薪酬。 第十二条 员工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没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扣减当年度5%绩效薪酬。 第十三条 员工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扣减作出处理决定当年度的绩效薪酬。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政务警告处分的,扣减10%绩效薪酬。(北投集团扣减10%,交投集团扣减20%)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15%绩效薪酬。(北投集团扣减15%,交投集团扣减40%) (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记大过处分的,扣减20%绩效薪酬。(北投集团扣减20%,交投集团扣减60%) (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降级处分的,扣减30%绩效薪酬。(北投集团扣减30%,交投集团扣减100%) (五)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撤职处分的,扣减50%绩效薪酬。(北投集团扣减50%,交投集团扣减100%) (六)受到解雇党籍或政务解雇处分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北投集团扣减100%,交投集团扣减100%)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惩处运用 第十四条 受诫勉、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评选;影响期内不得晋升、提拔、重用;受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称。对于因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位、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负责查处的组织或者部门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或者取消。 第十五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当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已从原职务、职位调任其他职务、职位的,按现任职务、职位处分。 对应当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但又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按降级或撤职处分计算影响期和扣减绩效薪酬。 第十六条员工受到解雇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集团企业及直属各级企业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七条 对违纪违规违法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进行岗位交流、工作调动、出国(境)或者办理辞职、退休手续: (一)因违纪违规行为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但尚未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 第十八条 员工有本办法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因违纪违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处分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要求其赔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条 员工违纪违规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如下特殊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或者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二)因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违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组织立案审查调查前,主动、如实、全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规事实的; (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赔偿损失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违纪违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后,又发现其受到处分前还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三)拒不上交或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纪违规的; (六)伪造、变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七)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包庇同案人员或其他违纪违规人员,或对批评人、检举人、申诉人、控告人、证人及核查、审查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有其他干扰、妨碍和对抗核查、审查调查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违纪违规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未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党纪、政务处分,给予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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